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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0 8:50:15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财综〔201659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和《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潍财综〔201320号)精神,现就我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中心城区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三河”城区段加收20%(白浪河两侧1500米范围、虞河两侧1000米范围、张面河两侧800米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中心城区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县市区配套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规划、住建部门代收。
三、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配套费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规划部门代征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委托住建部门代征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

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配套费的减免缓
()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六、有关要求

财政、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依法依规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

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通知201641起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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